政治雷達法律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0條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受託人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