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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9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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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