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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8條

執行小組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成員人數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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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