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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執行小組組成及任務
興辦機關(構)辦理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於建築物或工程主體基本設計核定前,成立執行小組。但有特殊情事者,興辦機關(構)得報請審議機關同意後,展延成立。 執行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視覺藝術專業: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環境領域。 三、其他專業: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 五、興辦機關(構)或管理機關(構)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委員,應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中遴選,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第五款委員,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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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總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以下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

「執行小組組成及任務」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執行小組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第19條執行小組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評估第三十條委託專案管理需求。二、協助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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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