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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執行小組組成及任務
執行小組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評估第三十條委託專案管理需求。 二、協助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協助辦理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事項。 四、協助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 五、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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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小組組成及任務」的其他條文

第17條興辦機關(構)辦理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於建築物或工程主體基本設計核定前,成…第18條執行小組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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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