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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 第19條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執行小組組成及任務
執行小組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評估
第三十條
委託專案管理需求。 二、協助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協助辦理
第二十條
至
第二十五條
事項。 四、協助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 五、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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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小組組成及任務」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興辦機關(構)辦理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於建築物或工程主體基本設計核定前,成…
第18條
執行小組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
← 第18條
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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