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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1條

採前條第一款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除經審議會同意外,辦理說明會後之公告時間,不得低於下列期間: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六十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未達一千萬元:四十五日。 三、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三十日。 採前條第二款邀請比件或第三款委託創作者,得於設置計畫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 採前條第四款指定價購者,應於設置計畫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 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或委託創作者,應於徵選文件或計畫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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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