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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2條

第 五 章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執行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執行小組及專案管理廠商之名單,應於徵選簡章中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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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鑑價會議審核事項,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管理維護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其會議決…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20條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送審議會同意:一…第21條採前條第一款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除經審議會同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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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