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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0條

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送審議會同意: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四、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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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