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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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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3條
第 六 章 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
徵選會議完成後,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三人以上,其中包括視覺藝術專業委員至少一人,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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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鑑價會議審核事項,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管理維護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其會議決…
第25條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應有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二分…
第26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應依實際需求編列,且得使用於下列項目,並依建築或工程進度分期執行:一、公…
第27條
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工程契…
← 第22條
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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