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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9條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總經費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除經審議會同意納入基金或專戶外,應由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其辦理內容,以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境美學、策展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主。 前項辦理結果,興辦機關(構)應製作成果報告,報審議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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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