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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設置經費分級及報告書之編製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總經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應擬具設置計畫送審議會審議;其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沿革及範圍。 二、自然及人文環境說明。 三、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四、公共藝術理念。 五、徵選方式及基準。 六、民眾參與計畫。 七、執行小組委員名單及其簡歷。 八、經費預算。 九、預定進度。 十、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 十一、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相關契約草案。 十三、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者,該廠商之簡歷及執行中專案管理案件基本資訊。 十四、其他與公共藝術設置相關之文件、資料。 前項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審議通過後,其第五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事項之變更,應提請審議會同意。但第七款之變更為機關代表,及第八款之變更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逕送審議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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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總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以下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

「設置經費分級及報告書之編製」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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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