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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規範了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及執業執照的收費項目和金額,確保相關證照的辦理和管理制度的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5-17・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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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共衛生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執業執照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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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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