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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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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共衛生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執業執照者,應繳納費用如下:一…第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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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