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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9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理由書影本,送達原移付懲戒之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受送達人就被付懲戒人請求事項,應於送達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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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