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第20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0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意見書,或於前條所定期間屆滿後未收受意見書者,應將覆審理由書及懲戒書卷送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