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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 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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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