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第4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