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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協助縣 (市) 及鄉 (鎮、市) 興辦公共造產,充裕地方自治財源,促進 地方經濟建設,特設置公共造產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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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