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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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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組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之人員。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 八、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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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電視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公視基金會應報請主管機關轉陳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一、有第十四條第一款…
「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員工代表;設監察人會議,置監察人三人至五…
第15條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決定公視基金會之營運方針。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三、審核公視基金會年…
第16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
第17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公視基金…
第18條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公視基金會應報請主管機關轉陳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一、有第十四條第一款…
第19條
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或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
第20條
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董事為…
第21條
監察人會議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監察人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
第22條
公視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視業務需要置副總經…
第23條
總經理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之業務,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基金會;副總經理襄助總經…
第24條
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二…
第25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不得執行其他業務、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
第26條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
第27條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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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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