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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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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26條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違反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職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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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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