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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20條

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 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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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