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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36條

第 四 章 節目之製播
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 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 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 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 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 六、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 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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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電視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6條民眾對於電視節目,認為有違反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者,得以書面指陳具體事實,於播送之日…

「節目之製播」的其他條文

第37條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二、…第38條外語節目僅以原音播出者應附中文字幕。教育、資訊及娛樂性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視障觀眾之需要,…第39條每一節目播送結束時,應註明節目製作人之姓名或名稱。第40條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應就其播送之節目,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週一至週五每…第41條電臺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電臺策劃製作之節目,接受贊助者,得於該節目播送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第42條電臺節目帶應至少保存一年以備查詢。電臺應設圖書館,長期蒐集及保存優良節目帶,供公眾閱覽。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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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