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共電視法
› 第42條
公共電視法 第42條
第 四 章 節目之製播
電臺節目帶應至少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電臺應設圖書館,長期蒐集及保存優良節目帶,供公眾閱覽。 前項圖書館之組織及節目帶之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節目之製播」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二、保持多…
第37條
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二、…
第38條
外語節目僅以原音播出者應附中文字幕。教育、資訊及娛樂性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視障觀眾之需要,…
第39條
每一節目播送結束時,應註明節目製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第40條
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應就其播送之節目,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週一至週五每…
第41條
電臺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電臺策劃製作之節目,接受贊助者,得於該節目播送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
← 第41條
看 公共電視法 全文
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