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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37條
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 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 三、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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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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