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 › 第9條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9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六、紀錄人員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