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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5條

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 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有關機關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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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