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 第6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及公務人員培訓之政策、法規之審議決定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定之。 本會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