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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規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聘請顧問的資格、遴選程序、聘期及相關權責事項,以確保顧問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3-25・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法第十四條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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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顧問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或訓練進修 制度有研究之學者、專家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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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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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顧問對於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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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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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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