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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第3條

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置顧問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或訓練進修制度有研究之學者、專家擔任。第4條顧問對於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第5條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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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