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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7條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 一、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代表人或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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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