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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5條

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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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