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第88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8條

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AI 白話解釋

「調處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85條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前項調處,…第86條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第87條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
← 第87條看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第8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