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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爭議審議辦法 第3條

審議案件到達時,公保監理會得通知爭議對方於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辯理 由,並附有關證據;爭議對方接受通知未提出書面申辯理由或證據者,毋 庸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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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