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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爭議審議辦法 第5條

審議案件經爭議雙方申述理由或提證據,如於會議審議中認為不足或錯誤 時,得通知於十日內補正,再予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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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