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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爭議審議辦法 第4條

法律顧問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所有審議案件應列入當月議程, 如不及列入時,得列入次月例會議程,或舉行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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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