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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5條

傷病醫療,包括左列各款之門診或住院醫療: 一、屬於內科系統之一般內科、胸腔內科、腸胃科、皮膚科、精神病科等各病症之診察及治療。 二、屬於外科系統之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婦產科、泌尿科、骨科等之診察及治療。 三、屬於牙科之口腔疾病診察及治療,病齒拔除、齲齒治療及磁粉銀粉填補等。 四、屬於放射X光線、核子等之檢查治療,一般物理治療及超短波電療等。 五、屬於臨床檢驗之病理化驗、細菌檢查、生化檢查,及病理檢查等檢查。 六、屬於其他必要之疾病檢查與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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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