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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適用對象,係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不包含依法銓敘審定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上述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第一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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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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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法行之。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第4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第5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儲金及撫卹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第6條公務人員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務人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第7條公務人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由銓敘部委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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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