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 第4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折算之俸(薪)額。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二、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三、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年資結算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四、退撫儲金:指由公務人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及公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與孳息。 五、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指公務人員在職時個別開立專供存入退撫儲金之帳戶。 六、累積總金額:指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之總額。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其後轉任公務人員者,其任職於公立學校教育…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法行之。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第3條本法適用對象,係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第5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儲金及撫卹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第6條公務人員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務人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第7條公務人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由銓敘部委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
← 第3條看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