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 第2條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考試。但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