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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6條

升官等考試之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 升官等考試,得採下列方式: 一、筆試。 二、口試。 三、心理測驗。 四、體能測驗。 五、實地測驗。 六、審查著作或發明。 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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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