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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0條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第 三 節 身心健康防護
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之女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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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