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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第21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1條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第 三 節 身心健康防護
各機關發現公務人員罹患或疑似感染法定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保等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並配合衛生、環保等機關採取適當之防疫、環境整潔及監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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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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