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第27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7條

高風險職務機關之主管機關應就業管職務訂定執行職務之規範,及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提出各種風險控制方案。 前項主管機關應建立執行高風險職務導致傷亡、猝發或加重疾病個案之通報制度、發行年報,並得委託相關研究單位,調查個案背景、發生經過、可能原因及提出對策建議,並應於機關網頁公開。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