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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第31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1條
第 三 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 › 第 二 節 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
本辦法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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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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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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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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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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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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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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