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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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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4條
各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被申訴人為無上級機關之機關首長,前項調查小組成員中,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
及
第三十三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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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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