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第38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8條

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機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上級機關備查。 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保訓會。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