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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五等考試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類科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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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