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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公職法醫師及鑑識人員等類科,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之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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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別類科組:一、三等考試:(一)公設辯…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別類科組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第4條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得依司法院及法務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第5條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第6條本考試各等別類科組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第8條本考試各類科組總成績,三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第9條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併採筆試與…第10條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本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第11條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第12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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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