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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本規則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之辦理程序、報名資格、考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等事項,以確保考試之公平公正及選拔適任人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1-30・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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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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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附表一所定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類科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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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考試各類科組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依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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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口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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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七、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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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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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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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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