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 第3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附表一所定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類科組考試。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